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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发布时间】:2009-02-11 【发布人】:妇儿工委 【部门】:妇儿工委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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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我省深入基层,数次督导调研,不断回顾总结,发现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涉及多方因素,一些地区和单位仍未意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部分婴儿家长亦无视其重要性。为此, 2008年11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使用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二是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是全国统一的证件,证件原则上由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不得重复发证。非本医疗保健机构(院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并将指定的医疗机构报市(州、地)卫生局备案。在常住地以外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包括港、澳、台或省外、境外),不得以异地出生证明文件换取户籍地出生医学证明。三是重申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四是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核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申请人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后给予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将指定的医疗机构报市(州、地)卫生局备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归档备案,永久保存。五是因特殊原因(领养等)未能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补发的,婴儿父母(监护人)应出具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记录》和亲子关系声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亲子关系声明由婴儿父母(监护人)签具,并由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凭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补办;收养家庭申请补办收养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凭收养登记机关证明补办。相关证明材料由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六是加强废证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废证,应将其数量和编码认真进行登记归档保存(登记本长期保存),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申请作废处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归档(登记本长期保存)后,对废证进行销毁。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废证。七是规范证件填写,即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计算机管理,填写项目全部由电脑打印,手工填写的属无效证件。八是严格执行省卫生厅转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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