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贵州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中的责任,制定本职责分工。
省委组织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和中组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比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渠道。
省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宣传机构、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各种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
省发改委: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经济、社会与妇女儿童事业得以同步协调发展,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省教育厅: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工作力度。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提高女性在各级学校的入学比例。控制儿童失、辍学率,特别要控制女童失、辍学率。到2005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普及家教知识。在招生、毕业分配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尊重、保障女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省民委: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儿童生活质量。
省计生委: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和计划生育的权利。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保护女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工作中的正当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省公安厅:协助有关部门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缔嫖娼卖淫活动,解救受害的妇女儿童。做好女收容教育人员的教育工作。做好少管所出所人员的帮教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属于社会救济的妇女儿童的生活救济工作,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省司法厅:在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监狱管理、劳教等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女犯人、女劳教人员的改造和教养工作。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省财政厅:根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及实施妇女儿童规划所需的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省人事厅: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与开发,在招聘录用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项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在招工、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认真总结推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试点经验,并在有条件的市或企业逐步推广。组织下岗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禁止使用童工。
省农业厅:加大对农村妇女适用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特别要加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力度,到2010年,全省每村有1名掌握1-2门农业实用技术的女技术员。
省农办: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妇女的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绿色证书”的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素质。
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丰富妇女儿童的文化生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广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成就,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净化文化市场,严厉查处淫秽、迷信和暴力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禁止色情和有辱妇女儿童人格的宣传。
省卫生厅:宣传妇女卫生知识和儿童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医疗水平。改善妇幼医疗设施,发展妇幼卫生事业。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促进儿童营养状况的改善。推行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与有关部门协作,提高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实施计划免疫接种。为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创造良好条件。
省体育局:发展适合妇女儿童参与的体育活动,增强妇女身体素质。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巩固儿童活动阵地,使儿童得以健康成长。
省统计局:负责《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监测统计工作,按照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撰写省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年度监测统计报告或专题研究报告。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省高法院: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惩处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各种犯罪行为,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财产权利。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省总工会:开展普法宣传,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劳动保护,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参与有关女职工法规和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工作。
团省委: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为少年儿童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加大维权工作力度,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省妇联: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省科协:加强以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的科普工作,大力开展妇女儿童科普活动,为城乡妇女提供实用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妇女儿童的科学文化素质。
省建设厅:在拟订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意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省环境保护局: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参与环境优化、环境保护;城市空气和水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省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省关工委: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参与和推动《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发挥“五老”(老战士、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专家)优势,以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理想信念、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关心少年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学习与生活,有计划地适当组织关爱活动;针对少年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