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两纲”、“两规”出台后,我厅根据有关精神,围绕主要目标,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我厅在促进妇女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中期评估工作情况
根据“两纲”、“两规”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进程,我厅认真开展对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及纲要中劳动保障目标的监测和中期评估,在我省妇儿工委成员中第一个递交了中期评估报告。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厅切实加强了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加强对中期评估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中期评估工作;二是抽调各业务处室的业务骨干和统计人员成立妇女劳动保障中期评估工作小组;三是要求各业务处室就涉及的工作内容开展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后报评估工作小组进行综合汇总;四是认真对评估中所涉及的统计监测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编制《贵州省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表》;五是召开劳动保障系统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集中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评估报告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六是积极参加省妇儿工委组织的检查及评估工作;七是下发文件,要求省内九个市、州、地认真做好中期评估及自查工作。八是在国家评估督导组检查期间,认真收集、准备相关依据及汇报材料,顺利通过了检查组对我厅工作的检查评估,我厅中期评估工作得到了肯定。
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1、“两规”关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目标:一是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二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三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四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到2005年,全省各地、州、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五是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六是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2、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1)妇女竞争就业的能力增强、就业机会增加,女性职工劳动报酬与男性职工的差距逐步缩小。
截止2005年末,我省女性人口为1906.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8.5%;全省从业人口2220万人,女性从业人员占46.26%;城镇经济单位210.6万从业人员中,女性67.9万人,占就业人员总数的比例32.25%。职工平均工资从2001年的8314员增加到2005年的13479元。
2001年—2005年,全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4.7万人,其中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54万人,安置4050人员4.54万人。在城镇新就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重从2001年的44.9%增加到2005年的47.5%。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中,女性失业人员的比重从2001年的48.8%下降到2005年的43.5%。
2001年—2005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322万人,其中女性156万人,占48.5%。
2001年—2005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共鉴定考核25.2万人,通过并获取证书22.33万人,其中获技师以上证书的3450人。
2001年—2005年,全省高校毕业生12.9万人,促进就业10.2万人,就业率79.1%。
(2)切实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2001年—2005年,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职工人数除失业保险外逐年增加。女性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女性职工所占比重到2005年分别达到38.9%、41.7%、38.7%、36.8%和46%,均远远高于城镇经济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重32.25%。
截止2005年12月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26万人(2001年0.9万人),其中女性0.54万人,占42.9%。享受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人数从2001年的20人增加到2005年的492人。
2001年—2005年,全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从2000年的5.2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48.4万人,累计支出城市居民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2.56亿元,月人均发放低保金从2000年的34.5元增加到2005年末的70.1元。
(3)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的加大,有力地维护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2005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累计主动监察各类用人单位12万余户,涉及劳动者410余万人次;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累计6万余户,涉及劳动者450余万人次;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立案累计1.61万件,结案1.55万件,结案率为96.3%;累计取缔非法职业中介458个;累计督促补签劳动合同61.7万份,为民工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6.25亿元;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66085万元;累计查处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案件157件,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528件,清退非法使用童工649人,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001—2005年,全省共查处招用童工案件528件,清退童工649人。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1、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将就业增长和控制失业纳入宏观调控体系,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再就业。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全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发放工作,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减免税费等项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了失业人员登记制度、职业介绍免费服务制度、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二是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开展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县,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三是初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劳动力市场建设得到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通过“一站式”服务,实现了就业再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劳动关系处理的相互衔接。四是大力推进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组建技师学院。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新技师培养计划。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覆盖面。
2、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一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二是以城市和个体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区)为重心,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3、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检查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一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建立值班制度,保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专查工作。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二是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加强对用人单位建立招用人员登记制度的检查,核查录用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严禁企业招用童工。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三是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活动。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活动中,将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切实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职工休息休假、妇女和未成年工保护、非法使用童工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一律不予年审合格,并责令整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促进妇女就业、就业性别歧视方面:一是由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偏低,影响了妇女就业的成功率,二是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行业、单位在招用人员方面仍存在性别歧视、外表如长相、身高等歧视的现象,也影响了一部分妇女的就业;三是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文化程度偏低等原因,使一些大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成为就业的弱势群体。
在妇女儿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一是很多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界定其劳动关系。二是由于经济困难,未满16岁的儿童辍学打工。三是部份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执法人员较少,普遍存在办案经费、办案手段和办公设备严重缺乏的情况,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支撑力度不够,致使不少地方存在执法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五、下一步对策建议
1.进一步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加大促进妇女就业的力度。一是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二是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三是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帮助提高其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能力。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3.进一步加大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一是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行为;二是对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三是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进一步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维护女职工的健康。
4.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5.加强对年度监测指标的统计和评估工作。加强对《纲要》监测指标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结合常规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每年度落实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6.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监察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做到有执法机构,有执法队伍,有起码的执法条件,使监察执法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