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贵阳市市、区、乡、村四级联合调解 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
| | 【发布时间】:2008-07-22 【发布人】:贵州妇讯 【部门】:权益部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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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区周家寨村村民刘廷英、刘廷琴两姐妹,在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其父刘玉忠为承包人,承包了刘玉忠、何素珍、刘廷坤、刘廷英、刘廷琴共6人的土地,其兄长刘廷辉另立门户单独承包土地。
周家寨村村委会在1998年办理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将该户所承包的土地分成六份,将其母何素珍的土地和已故弟弟刘廷友的土地发包给其二哥刘廷坤,将其已故父亲刘玉忠的土地发包给其兄长刘廷辉,刘廷英、刘廷琴各自承包自己的一份,并办理了《土地延包证》。多年来,兄妹之间除对赡养其母有所意见外,对土地延包问题均相安无事。
2003年因国家在周家寨村开始实施项目征用土地,刘廷英、刘廷琴姐妹俩得知其二哥刘廷坤在周家寨村委会领取土地征地补偿款后,即周家寨村村委会提出与刘廷坤有土地纠纷,认为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于2004年5月8日向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的做法并无不当,刘廷英、刘廷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村委会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她们姐妹俩不服,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以(2004)筑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小河区法院(2004)筑小法民初字第325号判决书判决;二、周家寨村委会与刘廷辉、刘廷坤、刘廷英、刘廷琴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三、周家寨村委会依法重新与刘廷英、刘廷琴二人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在此判决后,由于周家寨村经历了人事变动,村两委意见不统一和工作不规范,加之其兄刘廷坤对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坚持反对意见,此判决不能执行。从此刘廷英、刘廷琴两姐妹便开始到各级上访。也多次到我会上访。对此,各级部门十分重视,一是督促村委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法院的判决,二是组织其兄妹进行协商调解,三是协调区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延包政策参照协调,推进落实。
2004年11月22日至2008年4月15日期间市妇联、区妇联、小河区委、区政府、平桥办事处、周家寨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就刘氏兄妹土地延包纠纷进行了10次调解,召开过4次村民代表大会,然而由于刘氏兄妹均无调解的诚意,至使此事一直未能解决。
为了彻底解决此事,2008年7月17日市妇联、区妇联、小河区平桥办事处、小河区周家寨村村委会在小河区平桥办事处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周家寨村刘廷英、刘廷琴、刘廷坤土地延包权属及征地补偿分配纠纷问题公开调处会”,会议还邀请了当事人上访过的小河区人大办、小河区法院、小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小河区司法局、小河区信访办、小河区农水局等单位。
会议由小河区平桥办事处周书记主持,并提出调解方案:
1、周家寨村村委会按照刘廷英、刘廷琴各自所延包土地面积(0.86亩)及其弟刘廷友所延包土地面积(0.86亩),并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刘廷英和刘廷琴, 刘廷英、刘廷琴至此与周家寨村和其兄刘廷坤再无该宗土地和土地延包关系。2、周家寨村按照刘处坤现在所延包土地不再重新办理《土地延包证》。刘廷英所管理的荒山仍由其继续管理。3、如刘廷英、刘廷琴执行此调解,给予两人各壹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平桥办事处10000元,区农水局7000元,周家寨村2000元,区法院1000元分担。4、如刘廷英、刘廷琴不同意此方案,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判决。
刘氏兄妹与周家寨村村委会对此方案表示认可,同意调解。 刘廷英、刘廷琴姐妹俩表示不再上访,会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和20000元由周家寨村村委会先行垫付,并于当天下午6:00以前支付给刘氏俩姐妹。此事从2004年至今历经5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得于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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