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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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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信委、工能委)、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财政局、经发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经贸局(工能局)、妇女联合会: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推进民族民间特色手工产业与妇女事业同步发展,鼓励妇女创办特色手工企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居家灵活就业,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42号),决定设立贵州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妇联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锦绣计划资金)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42号)精神,由省级财政预算、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妇女儿童专项资金等整合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妇女特色手工产业,是指以我省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手工技艺为基础,围绕民族刺绣、蜡染和民族服装服饰等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通过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手段,适宜妇女创业带动就业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锦绣计划资金由省中小企业局、省妇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做好项目组织、资金整合、绩效管理。
第五条  锦绣计划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规划引导。发挥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作用,通过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导向,强化资金统筹管理,形成合力。
(二)尊重市场,重点突破。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发展。优先发展民族刺绣、蜡染和民族服装服饰等重点行业,支持办好多彩贵州旅游商品“两赛一会”,重点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建立机制,规范透明。贯彻科学、公开、公正、公平要求,实行项目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和绩效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锦绣计划资金支持范围
(一)扶持妇女刺绣、蜡染和民族服装服饰发展。
1、支持妇女手工产业整村、整乡推进、特色化发展。发展“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支持能工巧匠创业和手工艺品小老板创业。支持传承、发掘传统工艺设计和产品创新。支持开发个性化、系列化、休闲化的特色手工艺品。
2、支持妇女手工产业品牌培育。支持“贵州名匠”、“贵州名创”集体品牌创建,建立许可使用机制。支持培育贵州蜡染、贵州刺绣、贵州银器等传统工艺品地理标志申请和运用。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
3、支持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支持拓展产业链,发展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
(二)支持锦绣计划平台建设。
1、支持举办多彩贵州旅游商品“两赛一会”等活动。支持能工巧匠比赛、设计比赛、展销大会。支持企业和能工巧匠参加国内外综合展会和专业展会。
2、支持工艺品批发、专卖、连锁、电子商务等市场模式及物流平台建设。
3、支持妇女手工产业研发平台、信息平台、融资及财务平台、培训平台建设。
(三)支持妇女手工产业聚集发展
1、支持发展妇女手工产业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创业园、创业基地等形式的联合体。
2、对聚集妇女手工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给予扶持,支持聚集发展及规模化发展。
(四)支持绣娘素质提升。
支持以行业交流、专家授课、校企联动、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能工巧匠技能培训。
(五)其他有利于妇女手工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锦绣计划资金采取贴息、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
1、对符合锦绣计划支持范围、促进绣娘创业就业的个人、企业、平台项目贷款优先给予适当贴息。
2、对符合锦绣计划支持范围、促进绣娘创业就业的具有公共性的项目以及落实自筹资金的个人、企业、平台项目给予补助或适当补助。
3、对妇女刺绣、蜡染和民族服装服饰发展、锦绣计划平台建设、妇女手工产业聚集发展及规模化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企业、平台,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妇联商省财政厅每年下半年发布锦绣计划资金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对资金重点投向、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评审论证等进行安排,并负责组织锦绣计划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九条  建立锦绣计划项目库,根据重点平台、重点企业、特色产品类别、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分为储备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建成项目四个类别进行管理。
第十条  锦绣计划资金项目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妇联按照国库资金管理规定,按渠道及时拨付下达将资金,原则上锦绣计划资金应在每年上半年内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锦绣计划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妇联应在每年申报项目时一并将上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绩效情况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妇联,上年项目的绩效情况作为当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妇联、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文件报省中小企业局、省妇联备案。锦绣计划资金安排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妇联、财政等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锦绣计划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省中小企业局、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对锦绣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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