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农村开展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看,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民是满意的。但是,长期以来也有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三、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四、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
五、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争议,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对不服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六、要认真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自觉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方面,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各级政法、宣传部门要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对典型案例可以适当公开报道,以帮助广大基层干部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并帮助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因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已经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办法。对现有的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信息参考
第27期
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目标措施,按照全国妇联、农业部、民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交流会的要求,特转发黑龙江省以维护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经验,供各地学习参考。各地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学习黑龙江省经验,通过宣传、组织、引导村民特别是妇女亲身参与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指导本地区在村规民约中写入男女平等、婚嫁落户、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去除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村民自治原则在村规民约中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引导村民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工作。
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民政厅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自治的行为准则。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一些村规民约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甚至性别歧视条款,直接导致了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政策在部分农村得不到落实,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在最基层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黑龙江省妇联与省民政厅抓住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的有利契机,联合在全省开展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走出了一条解决妇女权益问题的治本之路。截止2012年12月底,全省8943个村启动并完成了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占全省总村数的98.8%。
一、做好“四项基础工作”,保证村规民约修订顺利开展
一是调查研究。为提高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前期开展了村规民约及维护妇女权益状况的调研。调研中发现,一些村规民约由于制定程序不合法和不规范的问题,不能代表和体现村民和农村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时,由于妇女参与度不高,呼声过于微弱,致使村规民约制定中,妇女权益经常受到忽视,一些村规民约甚至存在侵犯妇女权益的条款,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引起矛盾和纠纷。通过调研,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
二是先行试点。为有效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从2010年起,在牡丹江宁安市进行了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取得成功经验,其“两议、两公开、两确保、八步工作法”(村两委提议、村民大会决议;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与修订大会、确保到会的女性代表人数达到35%以上;宣传发动、组织班子、草拟初稿、讨论修改、审核把关、表决通过、乡镇备案、公布实施八个步骤)成为全省村规民约修订的规范模式。
三是出台文件。在调研和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上,黑龙江省妇联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要重点修订完善男女平等、婚丧嫁娶、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权、拆迁利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到妇女权益的条款,对与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予以清除,对缺失的内容进行补充。
四是全面推进。把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作为源头推动维权的新的切入点,摆上重要工作日程,黑龙江省妇联、省民政厅率专家对各市(地)逐一进行动员部署和专题培训,重点推进。各市(地)、县(市、区)全部出台了文件,成立组织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各乡镇、村也成立了工作小组,全省形成了五级联动的工作态势。
二、坚持“四个确保到位”,保证村规民约修订落到实处
一是确保宣传发动到位。把宣传发动作为村规民约修订的重要基础,通过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印发宣传单、悬挂标语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营造氛围;通过张贴《告全体村民书》、走村入户讲解、编演文艺节目等生动形式,打动民心,激发共鸣,调动村民参与村规民约修订的热情,为修订工作奠定了良好思想基础。
二是确保教育培训到位。把教育培训作为村规民约修订的重要环节,黑龙江省妇联、省民政厅在全省13个市(地)市分别召开推进会,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直接培训市、县、乡三级党政领导、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妇代会主任等2060人,并将专家讲座录制成光盘,作为层层培训的教材。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培训骨干130余万人,其中妇女占352%。
三是确保服务指导到位。把月盼指导作为村规民约修订的重要措施,编印《村规民约修订指导手册》1万份,做到每村1册;设立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月盼站,开通咨询月胳热线,组成指导组,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通过简报、网络、报纸等,刊发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讲话要点,推广有特色、有实效的经验和做法,有效推动了村规民约的修订。
四是确保协调配合到位。把部门配合联动作为村规民约修订的重要侏证,妇联组织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推动。民政部门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列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重要内容,组织部门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责任制,司法部门对村规民约草案严格审查把关,形成了多部门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凸显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成效
一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在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中,牢牢把握维护妇女权益这个原则,使新旧村规民约呈现鲜明的对比:旧村规民约中有40%没有任何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有的村规民约存在侵犯妇女权益的条款。如有的规定:女孩嫁到外村的,户口必须迁出本村,并收回已发包的承包地;建房使用地的申请者,必须是户主或者年满20周岁的男性青年等。新村规民约主要包括村庄事务管理、集体资源管理、落实计划生育、促进男女平等、倡导文明新风、搞好环境卫生、执行修订七大类内容,其中100%的村规民约作出了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新增维护妇女权益条款29072条,清除性别歧视条款10026条。其中新增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条款包括:保护妇女土地权益4145条、宅基地申请权1604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1585条,促进妇女参政议政3530条,严禁家庭暴力3680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3666条,婚居自由2060条,落实计划生育2965条,其他维护妇女权益条款5837条。依据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哈尔滨市南岗区各村拿出机动地178亩,签订货币利喉协议89份,妥善解决了237户“姑爷户”和“姑奶户”的土地权属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提升法律素质和性别意识的原则。把村规民约修订的过程,作为宣传普及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作为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过程,与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相结合,特别是启动了全省“村妇代会主任上讲台一普法宣讲行动”,有力提升了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性别平等意识。修订后的村规民约,有效化解了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在农村社会,特别是现行条件下起到了弥补法律空白的作用。各相关部门、村级班子、妇代会合力维护妇女权益,也使我省实施的维护妇女权益“筑网行动”在最基层得到了拓展和延伸。
三是发扬民主和体现主体的原则。在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注重充分发扬民主,让广大村民自觉自愿参与,在参与中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仅保证了新修订的村规民约顺利通过,而且也为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基础。据统计,全省开展村规民约修订的村,参与农户的代表数均超过2/3以上,群众对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均表示满意。同时,由于注重充分行使妇女的话语权,也提高了她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村规民约表决的妇女代表比例超过了35%。
黑龙江省以维护妇女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完成后,省妇联、省民政厅在全省开展了“回头看”工作。具体看认识是否到位,看“两议、两公开、两确保、八步工作法”规范模式是否落在实处,看新修订的村规民约是否有文件要求的维护妇女权益重点内容。通过“回头看”工作,一些村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纠正,保障了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不走过场,取得了明显实效。目前,黑龙江省妇联、省民政厅正在全省进行建立村规民约监督落实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希望通过村规民约监督落实机制的建立,保障村规民约监督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妇女的政治、经济、民主权力,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促进乡村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