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二、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同居现象也在增多。但是,社会上普遍认为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所以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受害人不受法律保护。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条所作的法律释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这些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具有类似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因此,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是针对同居关系暴力、离婚后前夫持续骚扰等妇女权益保护难题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误区,以及司法机关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而办案律师通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强有力的说服力,促使法官最终转变观念,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这起同居关系的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予以有效处置,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案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