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 » 权益部 » 维权服务

以案说法|家务付出多,离婚有补偿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案情简介

小金(女方)与小蔡(男方)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都留在同一城市工作。同在异乡让他们彼此之间有许多相同的感受和话题,渐渐地彼此建立起感情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小蔡在事业上有了更大的进步,自己办起了公司。在孩子出生后,因为小蔡忙于公司事务无暇顾及家庭,于是建议小金辞职,安心在家照顾孩子。小金虽然有些犹豫,但考虑自己工作收入一般,工作的同时还要照顾孩子,无论是时间还是精力都明显不够,在经济方面即使自己辞职,小蔡开办公司的收入也足以让小家庭过上不错的生活,于是小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辞职之后小金在家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和打理家庭的事务,双方分工合作,小家庭进入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起初双方还能彼此理解信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的话题越来越少,矛盾却越来越多。2021年小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孩子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分歧。同时小金还提出要求小蔡补偿其20万元的要求,小蔡不同意。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小蔡补偿小金6万元。

律师分析

小金在孩子出生后辞职照料孩子和家庭的这种情况,俗称“全职太太”。小金和小蔡在家庭生活中彼此分工,小蔡主要负责在外挣钱,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而小金则承担了养育子女和处理其他家庭事务的责任,双方都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不能因为一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忽略其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同时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放弃了自己在职场可能获得的成长机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家务补偿制度”,对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也贯彻了这一补偿原则。

律师支招

小金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小蔡的经济状况提出具体的补偿金额及补偿办法,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情节经过适当改编,请勿对号入座。

马燕 贵州省妇联律师志愿者团队成员、贵州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简介

马燕 2019年获“贵阳市首届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贵州省律师协会财税专委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燕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代理、参与办理的类案件涉及房地产、婚姻继承、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近年来,专注于私人法律服务、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治理等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的研究,并为客户私人财产保护、财产风险隔离、家族企业治理及财富传承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Copyright(c) 2007 版权所有: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851—86574343 维权热线:12338

中文域名:贵州省妇联.政务 或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政务 [管理员入口]

黔ICP备15016254号-1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556号

建议您使用IE9及以上版本、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