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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土地征收补偿款 外嫁女依法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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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花,女,1983年,出生地和户籍地系某某市某某村(被告一),2005年,小花与外村村民大卫登记结婚,期间小花的户籍未迁出某某村。2018年,某某村就关于全村某某合作社(被告二)股东人员征地款如何发放为议题,召开会议,该会议记载:2017年1月1日本村在册农业户口(外嫁女除外),每人分12000元;随后,某某村向本村在册农业户口(外嫁女除外)村民发放每人12000元,小花未享受,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村民平等待遇享受12000元的人员征地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两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其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该决议中关于外嫁女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花征地补偿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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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小花作为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同其他成员同样的财产权利,如村集体以其外嫁女为由,剥夺其平等的财产权利,应该怎样维权呢?

第一、可以向村集体反映,通过协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可以就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请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女性的财产权平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可以在财产损害的范围内要求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3.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备注: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情节经过适当改编,请勿对号入座。

赵室丽 贵州省妇联律师志愿者团队成员、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心理咨询师

作者简介

赵室丽 执业以来于多家企业常年担任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设工程领域、婚姻家事等专业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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