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 » 权益部 » 维权服务

以案说法|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案情简介

小丽(女)与小强经调解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小丽生活。然而每当小强心情不好的时候,便找小丽及孩子的不痛快,从最开始的电话威胁、辱骂,发展到跟踪小丽上下班,对小丽进行纠缠、骚扰,并公开威胁小丽要让她和孩子永无宁日,严重干扰了小丽和孩子们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安宁。小丽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小强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小丽和孩子的人身安全,甚至连小丽的亲友都不能幸免。小丽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小强禁止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及其近亲属。

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中小丽与小强离婚后仍然随时面临小强的暴力行为,为了免受小强的不法侵害,小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为了保护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的一项保护制度。小丽与小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不是家庭成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将离异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侵害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支招

遇到家庭暴力,应当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1、遭遇到家庭暴力,千万不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及时自救并让周围的人知晓施暴者的违法行为。

2、善于收集家暴的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如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施暴人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向社会组织投诉、反映、求助的记录等,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证言等。

收集到上述证据材料后,可以向受害者居住地或施暴者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备注:人物均为化名,案例情节经过适当改编,请勿对号入座。

游争艳 贵州省妇联律师志愿者团队成员、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Copyright(c) 2007 版权所有: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851—86574343 维权热线:12338

中文域名:贵州省妇联.政务 或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政务 [管理员入口]

黔ICP备15016254号-1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556号

建议您使用IE9及以上版本、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