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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妇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儿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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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行〔20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妇联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妇女儿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推动全省妇女儿童事业与民族民间特色手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妇联对《贵州省妇女儿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行〔2021〕14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妇女儿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持续促进我省妇女儿童事业与民族民间特色手工产业的蓬勃发展,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智慧和力量,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巾帼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贵州省妇女儿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民族民间特色手工产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4年—2028年,执行期限届满后如确需延期,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妇女儿童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讲求效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保障重点。根据全国妇联工作任务及新“两纲”“两规”目标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形成合力。

(二)注重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项资金中长期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各级项目,切实优化专项资金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性。

(三)专款专用,讲求使用效率。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机制,规范透明。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创新资金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规范运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妇联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

(二)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妇联,并会同省妇联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

(三)会同省妇联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妇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当年度妇女儿童工作安排编制专项资金工作方案与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报批年度预算及项目使用计划。

(二)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对省本级和省对下项目进行储备、项目整体监督、开展动态管理。

(三)负责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开展项目立项及申报事宜,并对申报项目展开遴选,明确专项资金年度补助项目清单。

(四)负责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申报项目及绩效目标的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专项资金年度补助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进度、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和年度绩效自评,并对偏离年度绩效目标的地区和项目展开纠偏。

(七)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定期抽取受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包括评价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八)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项目筛选、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二)指导和监督同级妇联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同级妇联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

(二)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四)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开展项目储备工作,进行项目动态清单管理。

(五)负责组织同级的项目申报、预审等工作,并制定获补助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六)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获补助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跟踪了解专项资金年度补助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进度、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主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省妇联。

(七)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八)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或审计工作。

(九)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不佳的项目及时开展纠偏。

(十)做好本辖区范围内获补助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监管、验收、绩效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省妇联“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妇联改革需要,重点用于支持基层妇联组织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工作、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业发展等,具体包括:

(一)用于妇女乡村振兴、创业就业等项目支出。开展“黔女兴业赋能行动”,发挥巾帼家政发展促进会作用,建设贵州巾帼家政品牌。发挥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作用,激发全省妇女科技创新活力,培养一批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巾帼致富领跑者”,以“黔女兴业”巾帼智慧、巾帼力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用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支出。从源头上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设和政策设计。加强日常信访,注重个案维权,为妇女儿童提供暖心维权服务。在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中尽妇联所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为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三)用于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项目支出。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性别平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切实落实“两纲”“两规”督导检查、监测评估,业务培训,研究和解决妇女儿童发展重难点问题,推动妇女儿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四)用于组织开展妇女群众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性实践活动支出。开展妇女思想政治教育宣传,选树表彰女性先进典型,发挥优秀女性的感召力和带动力,不断推进巾帼志愿服务行动,引导妇女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五)用于加强妇女儿童新媒体阵地建设支出。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宣传,加强队伍培训、妇女儿童舆情监测、可视化宣传品制作、宣传活动等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思想引领。

(六)用于家庭家教家风、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支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优势,找准家庭所需、妇联所能的切入点,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持续推进“最美家庭”等推评、家庭教育、家庭亲子阅读、儿童保护等民生项目落地落实,传承良好的社会风尚,创建文明、和谐的新时代家庭。

(七)用于妇联干部、妇联执委能力素质提升等工作支出。开展示范“妇女之家”、妇联执委工作室的建设,妇联组织改革建设,加强团体会员建设,积极培育服务、引领女性社会组织。培育各类妇女人才,提升妇女综合素质为妇女参加乡村振兴、参与社会竞争提供能力保障。

(八)支持我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发展。用于扶持妇女刺绣、蜡染、编织、银饰和民族服装服饰发展,支持锦绣计划平台建设,支持妇女手工产业聚集发展,绣娘素质提升和其他有利于妇女手工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技能培训、示范县建设、基地建设等相关项目。

(九)用于其他与妇女儿童相关的工作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建立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按照“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对补助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具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妇联相关业务部室依据全国妇联工作任务及新“两纲”“两规”目标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及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制定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并制定项目申报要求、入库资料模板、项目评分表等。

(二)各级妇联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省妇联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入库书面申请,并配合提交项目入库资料。入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入库申请报告》、立项文件及批复、《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年度绩效目标。

(三)市(州)级妇联部门汇总辖区内(含本级)拟申报项目入库资料,对项目入库资料展开初步审查,督促项目修改完善资料后,并按要求将本市(州)《拟入库项目清单》和对应项目入库资料及时报送至省妇联。

(四)省妇联组织专人对各级妇联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其中:由省本级自行或委托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妇联自行实施申报和审批程序。

(五)省妇联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储备工作,进一步细化项目,提请党组审定,按要求完成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妇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省妇联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按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在二十日内向省妇联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具体如下:

(一)通过省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当地妇联提出验收申请,由当地妇联负责组织验收,并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上级妇联、省妇联备案。省妇联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展开抽验复核。

(二)由省本级自行或委托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妇联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省妇联及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省级列支专项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预算执行率应到达50%、9月底达到90%,对未达进度要求的,分别按照6月底、9月底未达到进度比例部分的10%、20%收回统筹。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

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对已结转但仍未用完的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市县财政应及时交回省财政厅。如报省妇联和省财政厅同意,可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监管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在预算部门 (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市(州)妇联应根据省妇联下达的工作安排,定期汇总辖区内妇女儿童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实施、绩效自评情况,报省妇联备案。各市(州)妇联需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

第十九条 省妇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预算执行率和实施进度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将对预算执行不佳、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的地区和项目展开现场督导。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省妇联将会同当地妇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将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发放)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发放)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信息外,按照“谁设立,谁分置,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省妇联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妇联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锦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行〔2019〕99号)、《贵州省妇女儿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行〔2021〕14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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