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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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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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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

                                              
            前  言

       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全人类的发展进步有着特殊影响。200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部署、同安排。十年来,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到2010年底,《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省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素质、参政议政、健康和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妇女贫困状况明显改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妇女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省在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还未得到完全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 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城乡和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状况仍未全面解决;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较低,与妇女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不相适应;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和机会的权利存在城乡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五年,是我省可以紧紧抓住并且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期,还是我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期。这既为我省妇女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事业发展,以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实施国家及我省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严格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密切关系妇女生存、保护与发展的健康、教育、就业、参政、社会保障、环境和法律作为全省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优化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的社会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妇女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十二五”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实践中建功立业,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到2015年,贵州妇女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在妇女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方面接近或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环境、法律方面达到全国中等水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状况实现新改善;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整体素质提升迈上新台阶;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得到新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议政比例达到新水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有了新提高;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制建设实现新发展;生活和生产条件不断改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的可持续状况出现新面貌。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2/10万以内。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5%以上。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40%以上。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利。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的状况;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和质量。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进一步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增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采取干预措施,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降低剖宫产率。
     4.加大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5.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制订扶贫医疗救助方案,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加强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8.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建立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建立患精神疾病妇女健康档案,提供社区随访管理;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和培养,为妇女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
      9.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大力宣传避孕知识,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扩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覆盖面,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指导,积极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进社区、进单位、进乡村;在社区和人口较集中的村寨建设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为妇女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对老年、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女性高中阶段在校学生逐年增加。
     3.女性高等教育在校学生逐年增加。
     4.推动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
     5.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6.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水平。
     7.提高成人妇女识字率,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5%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5%以下。
     8.大力发展各类教育,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9.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为妇女人才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
     2.将妇女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增加教育管理者及师资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学教双方的社会性别意识;均衡中、高等教育各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3.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扶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达到100%;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
    4.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逐年增加高校在校女生,培养女性专业人才;完善大学生入学贷款保障体系,落实贫困女大学生资助政策;通过成人教育、在职教育等举措,提高青壮年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采取有效政策,鼓励妇女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提高妇女硕士、博士比例。
     5.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深入发展;鼓励省内各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失业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7.确保少数民族妇女接受教育。加大扶持、资助力度,继续在不通汉语的地区实施双语教学,办好少数民族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进一步采取多样化推动手段,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接受教育。
     8.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时,培训对象中女性比例不少于35%,保证每村有1名以上女农民技术员。帮助农村妇女掌握先进农业生产技能;进一步加强非农转移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妇女掌握非农就业技能。
      9.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继续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改革完善扫盲计划,加大以农村青壮年妇女文盲为重点的扫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11.完善妇女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12.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13.为妇女干部和妇女人才接受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力争建成一所功能齐全的省级妇女教育培训基地,在有条件的市(州、地)建立妇女教育培训基地。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4.大幅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妇女贫困程度显著降低。
       5.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逐步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
       7.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
      8.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9.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生率。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妇女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旅游、文化、家庭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有效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尤其是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有利于妇女就业、创业的扶助措施,完善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 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6.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消除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7.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下岗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着力改善农村贫困妇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妇女予以长期社会救助,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
     8.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完善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
     9.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推动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和市场需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女能手的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支持。
     10.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政策,清理废除与法律相冲突的损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制度,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2.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省、市(州、地)政府工作部门中领导班子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地(厅)、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
     6.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委会主任、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政策支持。
      2.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规定省、地(厅)、县(处)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比例;逐步增加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选拔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拓宽女干部选拔渠道,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拔女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破格提拔。
        3.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人选中女干部比例,市(州、地)应不少于15%,县(市、区、特区)应不少于20%;各部门要把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女干部作为重点培养。
4.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5.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权利。
       7. 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8. 拓宽女干部培养渠道。依托高校、党校,有计划的开展女干部培训,选派女干部到艰苦环境和基层重要岗位挂职任职,组织女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促进女干部成长。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3.逐步提高城乡妇女的医疗、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4.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从业妇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未从业城镇居民妇女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参保率达到90%
      5.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
      6.提高女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参保用人单位女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7.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8.提高妇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时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妇女及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9.保障特困妇女享有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范围,提高参保率。扩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从业城镇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制定生育津贴办法,逐步将生育津贴纳入支付范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落实生育救助政策,为农村妇女提供生育保障。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妇女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覆盖全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重点解决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
       6.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社会化老年服务,提高社区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7.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对职业危害性较大的行业或岗位的女性职工给予关注,在制度上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工伤待遇的一致性。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为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将有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8.完善失业保险办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对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支付的规定。加强失业基金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介绍,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9.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的制度,探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提高贫困妇女最低生活保障与扶持的工作水平。
    10.发展社会救助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行动,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家庭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
  5.推动妇女参与优秀地方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介。
  6.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7.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8.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9.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11.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两性的不同需求。
  12.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3.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14.加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步伐。力争在省会及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建成一所集学习培训和文体活动为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环境与发展、社会管理与家庭的相关政策中。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性别因素,从环境影响、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进行性别分析、评估,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
      3.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4.加强对传媒的引导与管理。加强传媒领域的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在新闻媒体、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大力宣传妇女杰出人物,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加强对媒体从业妇女的培训,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发的能力;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介。发挥女性在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保护中的作用,采取特殊政策,投入专项资金,传承地方和民族传统文化;加强对外宣传、交流学习,提高妇女在地方和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影响力。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9.加快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体系,为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提供支持。
      10.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1.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化学污染、工业污染和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垃圾处理率达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2.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3.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4.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充分考虑男女两性不同需求。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不同特点;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在场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哺乳室或育婴室。
    15.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能力;支持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6.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在减灾工作中根据妇女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情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7.积极为妇女健身娱乐创造条件。多方筹措资金,为省会及市(州、地)政府(行署)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创造条件。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大对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定期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性别平等审查机制,由有关专家为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
      4.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扩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执法、司法部门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7.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提高妇女权益法律知识普及率;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落实《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救助站或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和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0.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12.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歧视妇女或侵害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内容。
     13.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各级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制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加大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发展的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和终期评估。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变化趋势。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实施及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能够比较客观地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妇女发展政策,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妇女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的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的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规范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地级监测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报告,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






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前   言

       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儿童的生存、保护与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儿童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协助,需要各级政府正确的教育、引导以及特殊的保护和照料,以保证儿童优先原则的实现,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的实现,使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200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规划实施十年来,我省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到2010年,《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儿童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多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儿童发展状况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任务艰巨,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体系、降低残疾儿发生率任重道远;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力尚需加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影响着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期,是我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作为战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特制定《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综合发展、持续发展”的编制原则,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福利、儿童与社会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等五个领域,提出未来五年我省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继续努力改善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环境,促进我省儿童事业的全面进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实施国家及我省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保障儿童通过参与逐渐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人。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儿童的法规和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使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到2015年,贵州儿童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总目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1‰和14‰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 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致残,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肺结核发现率达70%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6.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内。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20%,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25%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10%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和弃婴、溺婴等损害儿童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经费投入。增加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儿童保健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
   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4.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基层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5.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宣传孕期保健、出生缺陷防治、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婴幼儿常见病防治、乙肝、艾滋病、结核病、梅毒等重大疾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听力保健等卫生保健知识,降低儿童贫血率,提高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儿童家庭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7.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建立完善孕前围孕保健预防出生缺陷工作模式,开展出生缺陷危险因素筛查与风险评估,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逐步提高,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8.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加强培训,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
     9.加强儿童医疗救助和指导。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住院分娩、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加强残疾儿童保健工作。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10.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卫生、教育、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防止伤害儿童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建立学校和幼儿园学生安全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11.改善儿童营养。巩固爱婴医院创建成果,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乳品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加大碘、铁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
      12.提高儿童体质。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锻炼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遍掌握两项运动技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
     13.重视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设心理咨询室,抓好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和配备,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以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等服务。
    14. 开展儿童生殖健康教育。在中小学校开展儿童生殖健康教育,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提高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按照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16.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加强水、气、声、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特别是现有汞、铅类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标准,有效减少环境对儿童造成的危害。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在未建立公办幼儿园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新增700所公办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8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均达到85%。
    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3%以上,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及部分县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教育执法监督。全面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并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解决女童入学难问题,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2.支持发展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发展公益性的托儿所机构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3.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小区建设发展规划,完善社区幼儿教育服务体系。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以政府办园为主导,全省2/3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1所公办幼儿园,鼓励大的村寨建立公办幼儿园(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保障流动儿童、女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4.确保流动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转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和信息监控,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报告制度,健全“控辍保学”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完善配套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基本解决农村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并逐步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向小学延伸,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逐步探索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升入更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的办法。
    5.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把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
   6.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幅度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职业教育扩大规模,中等职业学校的师生比达到1︰20左右,基本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7. 积极推进民族教育。加大民族教育资金和资源支持力度,改善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双语教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改善教师生活水平
   8.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地级城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残疾儿童较多的县都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加大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
   9.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加大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扶持力度,使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师资水平、教育信息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重点满足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需求,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的师生比分别达到1:19、1:15、1:14,基本达到国家平均水平。
    10. 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幼儿园专业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业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业教师学历基本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大学本科达80%。幼儿园、托儿所保健人员配置率达100%,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率达100%。努力解决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到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期轮换制度,并享受优惠政策。提高幼儿园男老师比例,为幼儿创造一个性别平衡的成长环境。
    11.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素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构建素质教育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和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制度,推动素质教育整体目标的实现。
     12.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健全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建立各级科普教育基地50个;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优先、优惠、免费向儿童开放。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 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地级以上城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孤儿数量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加大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公办儿童福利院和救助保护中心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采取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的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6.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依法办理孤儿收养登记,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和教育,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质量。
      7.发展残疾儿童保健康复事业,健全残疾儿童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开展以残疾筛查、康复资料、知识普及和康复转介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基础康复服务。发展社区康复机构,指导家长学习帮助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方法,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康复训练。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8.重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全省各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普遍建立适应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强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9.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4. 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各类媒体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贯彻实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在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的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广泛传播科学的家教知识,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加强家教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提倡父母和子女家庭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4. 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的创作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收听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媒体播出。加大文化市场监管,严格查处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网吧、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督查力度,严格查禁危害儿童的视听产品。严格审查儿童图书、报刊、影视、动画等作品,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开展各种儿童文体活动,丰富活跃儿童文体生活。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相关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加强校园周边商业网站和经营场所的监管,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网吧、游戏厅和娱乐场所。加强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同时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
     7.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
     8. 加大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县(市、区、特区)、乡(镇)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儿童活动场所。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
    9.强化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为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城乡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建设儿童之家,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提高对儿童的服务能力。
   10.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1.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儿童环保意识。广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会等创建活动,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宣传教育。
   12. 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加强儿童保护的法制化建设,保护儿童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开设法律知识课程,提高在校中小学生普法受教育率和青少年法律知识普及率。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虐待、遗弃、拐卖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禁利用儿童进行乞讨。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制建设。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发挥政府在为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和协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按照职能职责将儿童法律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的儿童权益保护、教育权利网络,提高保护儿童权益的社会综合能力。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消除对女童的歧视,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性别平等宣传,健全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推动有利于女孩特别是计划生育独女户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建立和落实,形成有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良好环境。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5. 落实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做好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安全保护工作。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学校管理,为儿童提供安全保护;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开展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加强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指导,增强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对儿童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儿童社会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惩侵害儿童人身权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大对女童伤害特别是性侵害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女童性侵害事件的发生。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反拐法制宣传教育,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为其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 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健全完善以各级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发挥教育部门及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帮教队伍,共同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规范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程序和方式方法。处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依法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建立社会延伸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社区矫正等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大众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任何资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各级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制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儿童发展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内容和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和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变化趋势。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实施及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客观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的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及时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逐步完善儿童和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地级监测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报告,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





主题词:妇女  儿童  规划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日印发

共印  份




[1]本规划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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