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委组织部。巩固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扩大妇女民主参与渠道;拓宽女干部培养渠道,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促进各类女干部合理配置、成长成才。
(二)省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地方宣传机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和成效;引导新闻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围绕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少年儿童,做好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工作,为提升妇女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出版更多优秀读物和影视作品;落实有关审查标准,禁止在文化产品中贬低损害妇女儿童形象,制止出版歧视妇女形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查禁淫秽色情、恐怖残酷及其他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和信息。
(三)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涉妇女儿童和家庭建设的建议征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工作。
(四)省委政法委。将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平安贵州建设重要内容,协调、支持、监督各级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职责,协调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省委社会工作部 统筹协调指导涉妇女儿童和家庭建设的建议征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工作。
(五)省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妇女儿童的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涉妇女儿童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推进涉妇女儿童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六)省委军民融合办。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殊利益。依法保障军工系统女职工合法权益。
(七)省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严厉打击拐卖、侵害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儿童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八)省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惩处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受侵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帮助,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儿童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治宣传工作,增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九)省发展改革委。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编制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加强妇女儿童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扩容提质,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省教育厅。在教育工作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十一)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涉妇女儿童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支持妇女在科技发展中发挥作用。
(十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在黔工业企业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维护妇女儿童依法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经济文化权利以及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等);促进民族特色手工业产业发展,拓宽女性创业、就业渠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关闭违法有害网站;开展行业自律,为妇女发展和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省民宗委。教育引导各民族妇女儿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十四)省公安厅。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卖淫嫖娼、教唆引诱妇女和未成年人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协调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对女性吸毒人员和未成年人吸毒人员的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心理疏导、就学就业帮扶、社会救助和戒毒康复等工作;依法对互联网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查处,督促网络运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
(十五)省民政厅。推动完善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政策;牵头推进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指导做好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工作;指导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队伍建设;规范妇女儿童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和权益保护;指导做好困难妇女儿童基本生活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工作。
(十六)省司法厅。按照立法计划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动出台妇女儿童发展相关法规律规章;加强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罪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矫治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妇女儿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指导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
(十七)省财政厅。根据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及省本级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所需的专项经费,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十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接受技工教育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依分工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政策落实;保障女性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
(十九)省自然资源厅。在起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时,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指导地方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承包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妇女不动产权益。
(二十)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支持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二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等政策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重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特殊需求,创造适宜的居住和公共环境。
(二十二)省交通运输厅。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标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草案等工作中,注重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指导各地在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场所建设,及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配置中,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特殊需求,为妇女儿童便利出行创造适宜条件。
(二十三)省水利厅。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为妇女儿童生产生活提供用水保障。
(二十四)省农业农村厅。做好农村妇女农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妇女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参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发展生态低碳农业等事业,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优先做好农村地区妇女和儿童帮扶工作,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二十五)省商务厅。支持女企业家参与对外交流合作;加大服务业尤其是家庭服务业扶持力度,开展技术培训、,提升服务行业从业者专业化水平。
(二十六)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丰富妇女儿童文化休闲生活;做好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十七)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妇女儿童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服务与管理;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及卫生健康科学知识;做好针对妇女儿童的医疗卫生服务、药物供应保障、重大疾病防治和职业卫生防护等工作;制定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公共卫生措施,开展伤害监测与评价;开展人口监测,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省应急厅。推动增强妇女儿童防灾减灾和安全意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满足妇女儿童特殊需求。
(二十九)省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开展女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搭建巾帼创新创效平台,充分激发女职工岗位建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管理层女性占比;推动女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中占适当比例,保障女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调动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十)省市场监管局。保障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加强妇女儿童用品的质量监管力度,把妇女儿童日常用品列入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重点,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广告,严禁贬低损害妇女儿童形象;为妇女儿童提供有关检验检测、认证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十一)省广电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和成效,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成就,为妇女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三十二)省体育局。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广泛开展适合妇女儿童的健身活动,增强妇女儿童体质;加强社区和农村体育活动设施、场所建设,改善妇女儿童健身活动条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十三)省统计局。负责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有关妇女儿童的统计数据;开展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和分析,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三十四)省医保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医疗保障权益。
(三十五)省大数据局。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做好“贵州妇女儿童云”相关项目评审、储备、立项工作;支持开展妇女儿童工作主题数据库建设,根据跨部门数据需求,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相关数据。
(三十六)省生态移民局。做好生态移民中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加强对易地搬迁妇女的后续扶持,推动搬迁妇女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
(三十七)省总工会。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动员广大女职工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制定,助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开展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培育良好家庭家教家风;推动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三十八)团省委。领导和支持全省各级少先队组织聚焦少年儿童思想引领、政治启蒙主责主业,创造性地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提高思想道德和综合素质;保障少年儿童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娱乐等多方面需求;依法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三十九)省妇联。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以“巾帼建功”系列活动为载体,动员广大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政服务和婚恋服务等,助力培育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参与制定完善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关爱帮扶特殊困难妇女儿童群体和家庭;做好妇女统战联谊工作;承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职能;组织编制实施全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四十)省工商联。支持以女企业家及女性员工为主的企业发展,提供市场、技术、信息、会计、审计、融资、管理、培训等服务,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积极为企业争取政策支持,反映其意见、建议,助推健康发展。
(四十一)省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完善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推动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四十二)省科协。推动女科技工作者队伍成长壮大,团结引导其听党话、跟党走;组织开展面向妇女儿童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妇女儿童科学文化素质,缩小公民科学素质水平性别差异;激发儿童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
(四十三)省关工委。充分发挥“五老”优势作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讲好红色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团结教育广大青少年听党话、跟党走;实施“五老”关心下一代工程,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支持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开展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环境。